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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3月20日起实施收费管理 2024-3-19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4-03-19 17:10:5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正宁发布 文字大小:[][][]

  【庆阳-正宁发布3月15日讯】3月15日,甘肃真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正宁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实施收费管理的通告,通告向社会公示5天后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道路停车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正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机动车停放及停车收费的通告》及《正宁县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协议》等有关规定及授权,正宁县真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停车收费特许经营实施主体单位,将对城区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实施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北大街、南大街、东大街、商业街、和平路等城区路内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

  二、收费单位

  正宁县真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收费时间

  每日8时至22时为收费时段(含8:00、22:00),夜间时段(当日22时至次日8时)免费。

  四、收费对象

  所有使用城区路内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

  五、收费标准

  按照《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正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发改〔2024〕27号)文件执行,实行计时收费。

  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车辆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含1小时)以内收取1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停车(连续24小时)不设最高限价,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加计费。

  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含1小时)以内收取1元,超过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停车(连续24小时)最高8元,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重新计时、累加计费。大型车辆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减免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殡仪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和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七、缴费方式

  关注“正宁县智慧停车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绑定车牌进行缴费或者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缴费。

  八、特别提示

  (一)机动车停放人在公共停车泊位停车,应当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扫描二维码按计费标准足额缴费。停车人逾期未缴纳停车费用的,每日按欠缴金额的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的本数。同时将依法提起诉讼追收,届时将由车主承担拖欠的停车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城区道路、公共空间(地)设置停车泊位进行收费,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

  (三)广大市民、驾驶人自觉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管理规定,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一)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

  (二)驾驶人须将车辆按顺行方向有序停入单个停车泊位内,并在驾车驶离泊位前自觉按收费公示牌提示的既定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当次停车费。

  (三)机动车在停车和驶离过程中,驾驶人应配合现场停车管理员指挥,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一车一位,依次顺向停放,严禁停压车位标线或一车占两位。

  (四)车辆停放后,驾驶人应及时拉紧手刹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自行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编辑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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