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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城市智能停车收费系统本月开工建设 2014-10-11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4-10-13 14:22:5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中国停车网 文字大小:[][][]

  记者10月9日从衢州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了解到,衢州城市智能停车收费系统将于本月中旬开工建设,建设周期大约2个月,预计在12月中下旬投入试运行。

  从10月中旬起,有关部门将对老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分期分批开始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建设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与诱导系统统一管理,整个市区(包括南区)总共涉及道路泊车位1252个,公共停车场泊车位356个。

  改造完成后,市区所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库)都要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实行动态信息同时接入智能管理平台。

  根据《衢州市市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区划为三类区域道路,有关部门表示,各个区域的收费标准正在审批之中。


关于征求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市政府《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14〕67号)及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规范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实际,特拟定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详见附件)。为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主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标准制定范围、原则和区域划分

  (一)范围: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机场、车站、码头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建)停车场收费;景区(配建)停车场收费;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学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及医院配套停车场收费。

  (二)原则:一是根据停车收费分类区域,适当扩大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公共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

  二是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流量变化、停车需求差别,拉大长时间停放与短时间临时停放、白天与晚上的收费差距。

  三是根据不同的停车需求,对不同的停车场(位)类型,采取按时、按次、包月等多种停车计费方式,以加快停车位周转,引导市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是根据其他地市成熟的停车收费政策,比照确定我市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三)区域划分:道路停车收费区域路段由市规划部门确定。区域类别划分根据《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对拟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4年10月26日前反馈我局。联系方式:传真:3079091,电子邮件:105439897@qq.com,邮寄地址:南区政府大院5号楼衢州市物价局,邮编:324002。

  我们将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的研究,确定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衢州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衢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性质 停车收费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一、占据通行道路 (1)城市道路停车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1)15分钟内免费。
(2)区域划分:按《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一类区域晚上21:00—7:00免费;二类区域18:00—8:00免费。
半小时内2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2元 半小时内1.5元,第二计时单元开始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每个计时单位1元
二、垄断性质 (2)机场、车站、码头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建)停车场 1、1小时内:3元/辆、次 2、超过1小时的,每小时加收1元。实行停车包月的,收费标准为:250元/月·辆。 20分钟内免费。
(3)景区(配建)停车场 10元/辆、次 20分钟内免费。
三、政府投资性质 (4)城市公共停车场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1)20分钟内免费。
(2)区域划分:按《衢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2小时内每辆每次3元,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每辆每次6元计收; 4小时以上按每日12元计收。实行停车包月的,收费标准为:200元/月·辆。 2小时内每辆每次2元,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每辆每次4元计收; 4小时以上按每日8元计收。实行停车包月的,收费标准为:160元/月·辆。
四、公益性质 (5)学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益)性单位的配套停车场 5元/小时(每天每车不超过30元) (1)鼓励免费向社会车辆开放停车场
(2)经批准收费的20分钟内免费。
(6)医院配套停车场 5元/小时(每天每车不超过30元) 经批准收费的,对就诊、体检、接送病人、住院和陪客、公务车辆免费,探视病人车辆免费2小时。

说明:

1、上述收费计价标准均为小车,大车及超大型车收费按实际占用泊位计算,摩托车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2、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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