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城都市报8月6日讯】针对部分市民对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问,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2014】4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自2015年5月5日起,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在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内采取POS机计时收费,其中中小型车每车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日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对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城市街区、人行道、广场、空地进行停车,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二、收费时限从早8:00至晚20:00;免费时限从晚20:00至早8:00。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三、停车占道费,不含保管费,车辆停放后应确保自有车辆的安全,收费方不对因停放导致的车辆损毁、遗失财务承担责任。
四、违法占道停车和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市财政局,受委托执收单位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持同级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审验。
六、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要在规定的收费路段设置标识标牌,载明收费批准文号、收费标准、收费时限、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执收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免。
敬请广大市民监督,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监督电话:8257208。
■作者封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