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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深圳整治停车场内违法停车 最高可罚500元 2016-12-28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6-12-28 15:13:29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深圳商报 文字大小:[][][]


  【深圳商报12月28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市交警局决定全面开展经营性停车场内部交通秩序整治行动,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医院停车场进行整治,1月10日起对全市所有经营性停车场进行整治。

  目前,深圳登记注册机动车已超过320万辆,经营性停车场停车位仅有110多万个,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部分驾驶人存在“一车占两位”、“占用通道”等不按规定停发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剧了车位紧张状况,停车难、场内通行秩序混乱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市民的工作、生活以及区域动态交通的运行。

  违法认定

  交警部门表示,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违法:未按规定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混乱的;未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的。

一车占两位

堵塞其他车辆通行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违法:驾车进入停车场不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未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的,如:一车占两位、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出入口交通、堵塞其他车辆通行且未留联系方式等;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未领取停放凭证,未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的;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未熄灭发动机,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或产生噪音的;当事人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引发大面积拥堵的。

  处罚标准

  交警部门表示,机动车驾驶人最高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5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第27条、第38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反《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38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混乱的,依据《条例》第49条交警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八款之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投诉流程

  市民或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根据流程进行投诉、举报。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原则上由停车场管理单位及其人员投诉、举报后,交警部门在后台进行核实查处;驾驶员拒不驶离,由停车场管理单位通知交警部门到现场查处。

  ■记者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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