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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于3月25日施行 2017-1-3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7-01-04 16:12:0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中国停车网 文字大小:[][][]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2月29日下午经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最初制定于1997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三次修改。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上海特大型城市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拥堵越发严重等情况的出现,原条例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亟需作全面的修订,重点解决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法制不完备问题、常态长效管理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且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新版《条例》在总则中确立了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了严格管理道路停车、严格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强化非机动车的源头管理等内容;规定了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和使用、慢行交通网络建设、交通组织方案调整、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规定了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相关内容,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新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节选

  第五章 停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

  (二)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三)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

  (四)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经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划设停车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并按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第四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第四十六条 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停车需求,加强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倡导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十九条 鼓励医院、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专用停车场(库)。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专用停车场(库)对口协作,对停车泊位的利用实行错时互补。

  第五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停车诱导信息化系统建设。

  鼓励利用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前查询停车泊位信息和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此外,新版《条例》提出,本市倡导先取得机动车号牌额度再购置车辆,倡导先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再购置车辆,合理调控机动车拥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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