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日报12月30日讯】 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出台《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目前,我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19万辆,道路拥堵加剧,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为规范和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及其管理者的行为,破解执法“瓶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市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实施办法、公安部规章基本构成了全面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
《条例》分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理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道路安全协管员职责;明确了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明确了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关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快拆快处的规定;明确了关于“黄标车”的规定;明确了关于校园周边上下学期间设置临时停车区域的规定;明确了关于“路口净空”保障的规定;明确了对“替代扣分”、“买分卖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记者于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