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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道路停车欠费将影响个人征信 2018-5-29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8-05-29 17:08:3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南方网 文字大小:[][][]

  【南方网5月29日讯】随着汽车数量逐年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近日,江门市从立法层面开出的破解城市停车难题的一剂药方——《江门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条例》有了实质性进展。

  日前,江门市公安局发布《江门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还明确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意见征求工作将持续至今年6月7日。

  欠费累计3次将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规定,使用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违反该条例累计达两次以上的车辆,由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处以200元罚款。

  针对少部分车主停车但不缴纳停车费,甚至经常逃避缴纳停车费的行为,《条例》还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将欠费记录累计达三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列入‘失信’名单” ,将影响个人征信。

  分地段分时段收费

  为了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鼓励快停快走,《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按时累计递增进行计费。同时,条例对要收费的停车泊位的种类进行了细分。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收费则由政府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路内高于路外、商业区高于居民区的原则进行定价,由管理单位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占用停车位最高罚1000元

  私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现象如何改善?《条例》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该条规定,由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残疾人停车3小时内免费

  为了方便残疾人的交通出行,《条例》提出残疾人本人驾驶机动车临时停放车辆不超过三个小时的,应当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政策的残疾人,在驾驶机动车停放和收费时,需持有并出示本人的“三证”,即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为新能源汽车配置快速充电桩

  该《条例》在新能源汽车车辆停车泊位方面未雨绸缪。新能源汽车虽然在江门市还不普遍,但新能源汽车符合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是发展的趋势,因此《条例》对新能源汽车停车位做了建设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可以在道路停车泊位配置一定比例的快速充电桩”,为新能源汽车在全市推广应用打下基础。

  此外,《条例》中还指出,共享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规定,将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全媒体记者郑琦


  附:江门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科学规划道路停车泊位,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机动车停放,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道路停车泊位规划、设置、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偿使用、违停受罚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泊位统一管理】江门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标识设置。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工作。政府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其授权范围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和组织。

  第六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第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八条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根据实际需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询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设置方案,由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按照方案组织施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范】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结合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情况以及停车需求,确定停车泊位设置路段。

  道路停车泊位统一为白色实线线框和编码标识,出租车候客专用泊位为黄色虚线线框和文字标识以及路缘设置文字说明标志牌。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范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用标线隔离的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3.5米(含)的,可以单侧设置;

  (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用物体隔离的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5米(含)的,可以单侧设置;

  (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混合通行的路段,单侧行车道宽度大于6米(含)的,可以单侧设置;

  (四)道路中间没有设置分道线的单向通行的路段,路面宽度6至9米的可以单侧设置,9米以上的可以双侧设置;

  (五)开放式住宅区的内街小巷路面宽度6至9米的,可以单侧设置,9米以上的可以双侧设置;

  (六)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禁设情形】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路;

  (二)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院救护通道;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各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

  (四)大型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路段、区域。

  第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编码】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道路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编码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需求变化,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使用功能改变的;

  (三)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第十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支管理】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公共交通发展、交通拥堵治理、交通科技创新、公共停车场建设等项目。收支情况应当每年接受审计并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定价原则】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二)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三) 路内高于路外;(四) 商业区高于居民区。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分类】道路停车泊位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收费停车泊位:有配套停车场或停车位的商业广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周边的道路泊位、在高峰时段禁止使用的道路泊位等;

  (二)第二类收费停车泊位:商业街区的道路泊位、次干道路泊位、封闭式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泊位等;

  (三)第三类收费停车泊位:内街小巷的泊位、开放式住宅区连接道路泊位等。

  第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鼓励快停快走,实行按时累计递增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收费管理单位制定具体收费办法,报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下列车辆应当免收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费的其他车辆;

  (二)对驾驶人为残疾人,并能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驾驶证、本人名下车辆的行驶证且停放时间不超过三个小时的车辆。

  第二十条【特别规定1】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或临时实施免费停车措施。

  第二十一条【特别规定2】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社区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计划,并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定,可以设置免费的出租车候客泊位,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占用。

  出租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应当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得占用候客泊位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与候客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职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的着装和标识;

  (二)停车泊位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养,道路停车泊位设施正常运行的维持;

  (三)建立道路停车泊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智能化管理,设置缴费提示功能,在显著位置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标示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流程、咨询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制定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管理制度;

  (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和开放相关停车管理信息数据接口,按照本地停车信息化管理要求上传泊位信息;建立停车登记管理制度,记录违反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车辆的信息;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并根据使用人的需求提供停车泊位使用费票据;

  (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发生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违法行为;

  (八)做好使用泊位不缴费的取证和记录,依法追缴欠费;定期将欠费记录转递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使用人义务】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使用:

  (二)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三)在泊位标线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

  (四)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六)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停车泊位;

  (七)驾驶超长、超宽的车辆不得使用停车泊位;

  (八)不得跨车位、压线停放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众限制】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2】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停放,车辆在停放期间受损,或发生机动车内其他财物损失,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处理,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3】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禁停时段仍使用停车泊位的可以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累计达两次以上的车辆,由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处以两百元罚款,并由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单位对欠费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4】各级人民政府主管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将欠费记录累计达三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5】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法律责任6】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占用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道路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五百元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述行为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依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或城镇依法规划、建设后由政府职能部门管养的和由开发商代建且具有公共属性的路面,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内街小巷和广场等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本条例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供小型汽车、微型汽车停放的专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特别情形】共享汽车、无人驾驶汽车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规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可以在道路停车泊位配置一定比例的快速充电桩。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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