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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2019-9-4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19-09-04 16:46:2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中国停车网 文字大小:[][][]

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依法依规推进停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市交通委起草了《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一是停车人、停车从业企业、停车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等3类主体,欠缴停车费、违法停车、“黑收费”、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等7种失信行为;二是明确了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不得申请居住停车认证和享受居住停车优惠、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等12项惩戒措施;三是明确信息采集与公示的主体与程序;四是明确了失信主体移除和修复机制。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我市交通运输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研提意见建议,并于9月19日0点前反馈至邮箱jtwfzc@jtw.beijing.gov.cn。

  附件: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9月3日


附:关于对停车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0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违法停车、停车逃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依规推进停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北京银保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首都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联合签署备忘录,就违反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停车人、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达成一致意见。

  一、停车人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

  (一)停车人失信行为

  1.不按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经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达到3次仍不缴纳的。

  2.因违法停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1.不得申请道路停车居住认证并享受居住停车优惠。

  2.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

  3.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

  4.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

  5.向社会公布。

  6.获得荣誉限制。

  二、从业企业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

  (一)从业企业失信行为

  1.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未将相关信息接入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违反经营、价格等方面法律法规,一年内被相关部门处罚达到3次的。

  3.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达到5个停车泊位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加强对停车经营行为的监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不予办理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

  3.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

  道路停车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区停车管理部门清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道路停车管理投标活动,各区停车管理部门不得将该企业列入投标企业。

  4.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6.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7.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

  8.向社会公布。

  9.获得荣誉限制。

  三、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

  (一)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失信行为

  1.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等行为的。

  2.其他单位或个人因从事道路停车“黑收费”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开展停车相关经营活动

  道路停车管理员存在现场收费、伪造订单、黑收费等行为的,经清退后全市停车企业不得再录用。

  2.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

  3.向社会公布。

  4.获得荣誉限制。

  四、信息采集与公示

  (一)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欠缴道路停车费严重失信情形,提出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将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应包括:欠缴道路停车费失信人的姓名、车牌号、列入原因,以及名单异议处理人),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的上述信息后报送市交通委。区停车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追缴停车费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其行为累计达到严重违法失信时,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市公安交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界定道路停车不入位的严重失信情形,提出失信主体名单,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失信情形涉及的停车人和车辆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包括:道路停车不入位失信人的姓名、驾驶证号、车牌号、列入原因,有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该法律依据的名称与编号,以及名单异议处理人),报送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其行为累计达到严重违法失信时,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失信主体名单,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失信情形涉及的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信息应包括:被处罚人名称、证件号码、处罚案由、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金额,有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该法律依据的名称与编号,以及名单异议处理人),报送市交通委。各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提醒当事人其行为累计达到严重违法失信时,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市交通委汇总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和“北京交通”APP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当事人名单无异议的,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失信主体的认定部门提出申诉。对提出申诉并被受理的惩戒对象,暂停公示。经申诉,对于原处理决定确存在不当的,予以撤销并停止公示,对于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予以驳回并继续公示,申诉期的时间不计入公示期。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交通委在“黑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相关信息共享至本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按照规定在“信用交通北京”“信用中国”“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收到联合惩戒情况等内容。

  (五)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建立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分工明确到人。要建立电子收费停车失信行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机制(提供欠费订单详情、停车进出场时间、照片,以及无电子支付记录),并做好信息录入、取证、汇总和审核工作,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五、移除机制

  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主体名单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相关主体从“黑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对于联合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停车不入位、欠缴停车费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主体,将联合惩戒期限延长为18个月,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进行信用修复。

  六、修复机制

  有效期内,失信主体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的,经认定部门同意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移除。

  七、其它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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