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停车7月3日日讯】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拒不缴纳停车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李锦生车主限期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2222元。
据了解,车主李锦生在2018年7月开始停车欠费多达欠费2000多元,停车公司多次向其发出缴费通知书以及律师函,但李锦生车主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将李锦生车主告上法庭。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车主在明知停车位收费的情况下长期使用,相当于已建立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李锦生应向停车公司支付所欠停车费用。
但李锦生车主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于2020年6月29日判决上诉人李锦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停车公司支付停车费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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