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新版《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意见规定道路停车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停车人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停车人应在缴费期限内,通过“北京交通”APP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道路停车费。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补缴期内进行两次催缴,对逾期仍未补缴欠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等材料,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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