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3月(上半月)欠缴道路停车费催缴公告3月15日发布。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全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在海淀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公告催缴。
二、对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在海淀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2)予以第一次公告催缴。
三、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45天补缴期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2.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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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在三十日期满后未缴费,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公告催缴。
二、对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2)予以第一次公告催缴。
三、请上述停车人按规定在45天补缴期内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补缴道路停车费,逾期未补缴欠费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2022年2月6日至2022年2月19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2.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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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现对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
附件: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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