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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法院判决欠费车主支付停车费 2022-6-20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2-06-20 14:59:3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重庆大足法院 文字大小:[][][]

  【重庆大足法院6月17日讯】2018年6月24日至2022年2月21日,被告师某将自己的小汽车停放在原告重庆某公司负责运营的大足区市政停车位中,累计拖欠停车费689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缴纳停车费。原告遂诉至大足法院。

  庭审中,被告师某答辩称,原告对公共停车位收费存在管理缺陷,计费不准确,不论是此前的人工计费还是2019年开始的智能收费,在支付停车费后或是车辆离开车位后,仍在继续计费;存在两个地方同时计费的情况;虽然拖欠停车费,但实际金额未达到原告诉求的金额。

  法院裁判

  停车服务企业为车主提供停车服务,车辆停在划定的停车位,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生效,车主应当按照约定缴纳停车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停车费的主张应予支持。但是因停车服务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停车费,应依法予以扣除。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停车明细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的停车时段计费确实存在问题:一是前一次离开停车位到新的停车位中间间隔时间太短,不符合生活常理;二是前后两次停车计费时间出现部分重叠;三是停车位置未显示。因此,原告计费不准确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公司支付停车费67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成立合同关系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师某将车辆停放在重庆某公司运营的市政停车位中,享受了停车服务,理应依法交纳停车费。

  同时,重庆某公司在运营停车位时,也应当及时发现并解决停车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停车收费虽是小事,但依约履行责任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希望通过本案例,汇聚起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正能量。

  ■通讯员朱永强 编辑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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