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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车主路边停车欠费被起诉 2023-4-13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3-04-14 15:51:39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文字大小:[][][]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4月5日讯】常德市一车主王女士因拖欠停车费被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

  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9月23日期间,常德市一小型汽车登记人王某,在城市公用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287次,累计欠付停车费6168元。负责停车收费管理的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王某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9月23日止的停车泊位费用6168元及逾期付费损失(以6168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1月5日已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标准,自2022年1月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是有限的公共资源。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并就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时间进行了规定与公布,同时委托城市公用资产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城市公用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区道路停车泊位路段设立了收费告示牌,告示牌内容清晰明确,足以形成停车服务合同的要约,王女士将小型汽车停放在城市公用资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的行为系对要约作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王女士未按照约定支付停车泊位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城市公用资产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停车泊位费用及按照起诉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时间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编辑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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