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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发布道路停车欠费追缴公告 2023-5-17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3-05-17 15:50:1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中国停车网 文字大小:[][][]

  5月17日,剑川县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道路停车欠费追缴公告。

  剑川县自2019年实行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以来,泊位周转率大幅提升,停车秩序明显好转,有效缓解城区内“乱停放”“停车难”的问题,改善交通拥堵情况。在停车收费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的车主保持了良好停车秩序和缴费习惯,偶有遗忘,也能自觉补缴。但也有部分车主未形成自觉及时缴费的诚信意识,个人车辆一直处于停车费欠缴状态。现将2020年-2023年期间县城区道路泊位停车费欠费欠缴车辆予以催缴公告。

  一、剑川县设立道路停车服务收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应当由建设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可以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

  财政投入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费由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以及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等设施的完善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定价项目“交通运输”一项的定价内容“机动车停放服务——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剑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剑川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剑发改价格〔2021〕7号)对道路停车(小型汽车及三轮摩托车)收费标准和收费路段进行了明确:

  1.永丰路、剑阳街、鼎兴路、文献路、剑湖路(木器一条街)、双星路、腾龙街、滇藏路城区段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停放时间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50分钟以内(含50分钟)的收费2元、80分钟以内(含80分钟)的收费3元,超过80分钟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当日内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除永丰路、剑阳街、鼎兴路、文献路、剑湖路(木器一条街)、双星路、腾龙街、滇藏路城区段以外的城区路段收费调整为:停放时间20分钟以内(含20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20分钟以上80分钟以内(含80分钟)的收费2元,超过80分钟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当日内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

  3.道路停车免费泊位:盘龙小区内部道路边划定的停车位、凤营小区南苑道路边停车位、县委党校门前道路边停车位、古钱巷道路边停车位、城南新建设的1号路、2号路划定的停车位。

  二、运营主体及相关债权说明

  (一)剑川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运营主体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4月1日起,剑川县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由县国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剑川县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该集团公司为县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其运营收益将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上缴县财政,用于县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二)欠费车辆债权

  城区道路停车收费原运营主体剑川县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经营期间的欠费欠缴车辆债权转让给剑川县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有权对欠费欠缴车辆进行费用追缴。

  三、欠费欠缴车辆追缴

  剑川县公共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7日前完成欠费欠缴车辆信息合并,请广大车主朋友予以配合。欠费补缴的方式有:①收费路段,找收费员查询补缴;②车主可以根据停车小票进行自主扫描二维码补缴;③关注微信公众号“云智停车”,自主补缴(公众号“云智停车”→停车缴费→欠费补缴(或代缴)→输入车牌查询即可缴费)。

  在后续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欠费欠缴车辆的追缴力度,采取收费员现场追缴、张贴“停车欠费告知书”追缴、电话短信追缴、通过媒体平台公布车牌及欠费金额信息追缴等多种追缴手段。经多次催缴无效,对无故欠缴、拒缴、恶意逃缴县城区道路泊位停车费的行为,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缴,直至追回全部停车费用。望广大车主在享受停车便利的同时,履行缴纳停车费的义务,避免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对您造成不便。

  “诚信社会、文明城市”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机动车所有者占用公共资源停放自有车辆,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广大市民有公平享受公共资源的权利,实行停车收费,符合“谁占用,谁缴费”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可以提高车位周转率,有效杜绝长期恶意占用的现象。在此,呼吁广大车主朋友:请按时缴纳停车费,养成良好的停车付费习惯,让我们共同营造“文明停车、诚信缴费”的停车环境。如对欠费订单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872-4521125咨询。

  ■编辑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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