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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拖欠停车费超过诉讼时效也需补缴 2023-7-6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3-07-06 16:34:5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武汉停车服务平台 文字大小:[][][]

  【武汉停车服务平台7月5日讯】抗辩无效!拖欠超过诉讼时效,也需缴纳欠费。

  案件回顾

  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为1192台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权人,该公司车辆自2020年11月12日起在武汉市多个泊位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但一直未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止,共欠缴停车泊位使用费138614元。经多次联系告之需补交停车费无果后,为维护武汉道“武汉停车”于2022路停车公平、公正的停车秩序,年2月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起诉,追缴历史停车欠费。

  判决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面对一系列相关停车欠费证据,被告公司对道路停车的欠费路段(泊位)、欠费时段、欠费笔数以及总欠费额等欠费事实予以承认,但对其中一部分已超过3年诉讼期的欠费予以抗辩,认为不应该再支付此部分停车欠费(约5万元)。对此,法院认为“因被告车辆的欠费,系持续性行为,故被告对此所作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2022年7月21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并作出2022鄂01XX民初18XX号判决,判定被告车辆公司:

  1、支付截止日的停车泊位使用费;

  2、支付滞纳金;

  3、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该司不服,以“部分停车泊位使用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属于标准意义上的分期履行服务合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定期分段接受服务支付款项的约定”,上诉人“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段的泊车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该独立性仅限于车辆个体属性,但是个体属性的车辆并非合同责任主体”,本案中违约的主体应为上诉人。相较于上诉人而言,“其下属车辆不定时、临时性停车占位,构成公司本身的整体性责任,不能因车辆个体否认上诉人整体性和连续性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欠费系持续性行为,不予采信诉讼时效抗辩,与法有据,并无不当之处。”

民事判决书

  至此,中院终审时再次认定,不予支持被告认为的“超过诉讼时讼,就可以不支付历史停车欠费”的要求,被告理应全额补缴停车欠费并承担滞纳金及诉讼费用。

  因抗辩无效北京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履行了给付义务,全额缴纳了本案涉及的停车费、欠费滞纳金及案件受理费。

  停车事件与我们相关

  在我市路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如果一直逃避交费,直到拖欠路边停车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不用缴纳之前停车所产生的停车欠费吗?答案是:不能!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现行《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规定,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之前规定的二年,延长至三年。

  道路停车欠费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债务关系。首先,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是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市长令第268号,以下简称市长令)组织实施的。每条收费路段按照市长令中的要求,均设立了明显泊位收费公告牌,且每个泊位上都配有独立、唯一对应的道路泊位收费服务编号。车辆进入到泊位内停车,视同于知晓并接受泊位停车服务。

  道路停车巡管员、稽查员将持续排查欠费车辆,通过张贴欠费告知单、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车主补交欠费。

  对侵占公共道路停车资源、扰乱停车秩序、恶意拒付的行为,“武汉停车”将依法依规采取有效途径进行追缴。

  良好的社会公共停车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建。文明停车,有你有我!

  ■编辑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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