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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要求11月底前各停车场信息接入城市停车监管平台 2023-9-19
道路停车行业联盟2023-09-19 16:22:5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晋江经济报 文字大小:[][][]

  【晋江经济报9月19日讯】近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将停车场信息系统接入城市停车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全市一个平台智慧化监管。

  据了解,为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智慧化监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晋江已建成城市停车监管平台。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各类停车场信息系统须无偿接入平台,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接入对象为全市各类停车场,包含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道路智慧停车泊位等,经营类和非经营类停车场均须接入平台。接入数据包括车场系统心跳包、进场记录、出场记录、车场位置(经纬度)、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即日起至11月底要完成接入,逾期未接入的停车场,将按《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实施处罚。

  “停车场系统接入统一监管平台,是智慧化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整合停车资源、提供停车服务的重要抓手。”晋江市城管局提醒,各镇街要广泛宣传有关条例内容,通知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要求及时将停车场系统对接到监管平台;对于不主动对接或逾期未接入的停车场,从严处罚。

  相关链接: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数字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本行政区域相关模块的运行、管理。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朱艳 编辑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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